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县有关单位, 县属企事业单位: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5月30日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第 11 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城猕猴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登记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第 1925 号公告地理标志产品水城猕猴桃质量技术要求种植, 其品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水城猕猴桃》(AGI2013-01-1168)的产品标准。
第三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 40 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水城县所辖米箩镇、鸡场镇、都格镇、龙场乡、蟠龙镇、野钟乡、猴场乡、顺场乡、营盘乡、勺米镇、陡箐镇(含红岩乡)、阿戛镇、杨梅乡、花戛乡、发耳镇、果布戛乡、新街乡、玉舍镇共计 18 个乡(镇)。
第四条 水城猕猴桃生产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生产方式
1. 产地选择:建立水城猕猴桃种植基地应选择生态环境优良、外界隔离条件好、光照充足、水源相对充足、土壤有机质含 量高、无污染、历年来病虫害发生少、相对集中连片、便于规模 化生产的山地或坡地。
2. 生产过程管理(即农业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 水城猕猴桃生产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使用,禁止施用硝态氨肥。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必须符合《GB/T 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的规定。
3. 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
(1) 水城猕猴桃采收前,需经手持测糖仪检测,可溶性固形物达到 6.5%以上,方可进行采收;
(2) 水城猕猴桃采收后需及时存入气调保鲜库保鲜,以便包装;
(3) 水城猕猴桃的生产过程要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对生产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技术措施、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记载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二)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1. 感官质量指标:水城猕猴桃果蒂新鲜、果形一致、果皮色泽均匀、果面洁净、无病斑、无畸形、无虫体或其它附着物, 果肉淡黄色、果心乳白色、横切面有似太阳光的红色放射线,单果重量≥60 克。
2. 水城猕猴桃采摘时的理化指标:
项目
单位
含量
维生素 C
mg/100g
≥50
干物质
%
≥18
可溶性固形物
%
≥6.5
3. 包装:水城猕猴桃包装分箱装与盒装,箱装用于大批量
(5kg~10kg)果实包装,用瓦楞纸箱,内衬垫箱纸,垫箱纸质地应细致柔软,果实应排列整齐,分层排放,每层用垫箱纸分隔; 盒装用于小批量(1.5kg~3kg)果实包装,盒子用厚皮纸制作, 内有一种塑料环保内托,内托内平铺果实一层,盛入纸盒中。
4. 储存:水城猕猴桃果实在气调库条件下,可贮存 3 个月~6 个月,常温下仅可存放 3 至 7 天。
5. 运输:水城猕猴桃易碰伤、糜烂,故应冷藏运输,做到快装、快运、快卸;严禁日晒雨淋,装卸、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严禁乱丢乱掷;运输工具的装运舱应清洁、无异味,水运时应防止水、油入舱中;防止虫蛀、鼠咬。
第五条 凡从事水城猕猴桃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印刷、使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监管部门对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为加强对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经水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东部园区管委会、米箩镇、猴场 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及贵州润永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城县长丰 绿色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相关龙头企业组成。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东部园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受理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并对该专用标志进行管理;
(五)向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水城猕猴桃专用标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水 城县人民政府,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地域范围内从事 水城猕猴桃生产经营的企业,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 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九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水城猕猴桃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水城猕猴桃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范围内的企业需要使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地理标志持有人即水城县东部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县级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生产和种植户的收购协议,不得将专用标志使用到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上的承诺书;
(五)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水城县东部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水城猕猴桃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订水城 猕猴桃地理标志使用协议书,方可使用专用标志,由水城县东部 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使用协议书报县市场监管局及县农 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
第十三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水城县东部园区管委会统一印刷,根据使用者实际产量发放到使用者手中。
第三章 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 1 月底前应向县东部园区管委会报送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 水城猕猴桃种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3年第 1925 号公告地理标志产品水城猕猴桃质量技术要求种植, 其品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水城猕猴桃》(AGI2013-01-1168)要求的产品,种植环境必须 符合合格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并做好种植栽培、管理、施肥等农 业记录。
第十七条 水城猕猴桃生产者应当建立猕猴桃生产、销售台账,建立水城猕猴桃种植基地档案,制定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地域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规范、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应根据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省级地方 标准,对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检验报告及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监督检查;产品抽样为每年 9月定时开展,抽样检验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统一数码防伪技术,原则上实行全县统一规格、统一订购、统一管理。县东部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电子管理系统,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张贴或印刷于产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或张贴在猕猴桃上。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将自己的商标与“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张贴方向保持一致。鼓励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推行单包装标志。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东部园区管委会撤销其资格,停 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3 年第 1925 号公告地理标志产品水城猕猴桃质量技术要求种植、加工的;
(二)县级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经整改后复查抽检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地域范围以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专用标志的;
(四)擅自将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六)2 年内未在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水城猕猴桃”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使用或伪造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 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东部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20日下发的《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府办发〔2017〕52号) 中《水城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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